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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推进政府投资工程集中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1-15 15:14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信息索引号
466304436/2018-00003
发文日期
2018-01-15
公开日期
2018-01-15
文件编号
苏建建管〔2018〕23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江苏省财政厅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体裁
通知
关键词
城市,基建,建设,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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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推进政府投资工程集中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显示全部表格信息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推进政府投资工程

  

集中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7〕151号)有关要求,加快推进我省政府投资工程集中组织建设,提升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推进政府投资工程集中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此页无正文)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  财  政  厅

  

                                      2018年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推进政府投资工程集中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

 

  政府投资工程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保障和手段,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组织方式直接关系到项目的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2005年以来,我省多个市县积极探索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组织方式改革,由政府设立专业机构或专业建设平台对原来分散建设的政府投资工程实行集中组织建设,通过完善监管体系、实施专业化管理、规范建设行为,对控制投资规模、提高工程质量、防治腐败起到了积极作用。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7〕151号)精神,进一步提升我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全面推行政府投资工程集中组织建设,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管理方式的系列要求,以推行政府投资工程集中组织建设为抓手,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的集中统一监管,完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组织、监管体系,建立“投资、建设、监管、使用”四权分离、权责明确、制约有效、科学规范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和运行机制,从源头上防治工程建设领域腐败,全面提升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和质量效益。

  二、主要目标

  2018年底前,全省各市、县要成立或明确政府投资工程集中组织建设实施单位,实施政府投资工程集中组织建设;到2020年,全省政府投资工程组织建设运行规范有序、规章制度完善、监管体系健全;全省政府投资工程品质明显提升,超标准、超规模、超概算建设得到严格控制,建设管理成本有效降低,腐败行为得到明显遏制。

  三、实施范围

  以政府性资金为主要来源的公共工程项目实行集中组织建设(含新建、改建、扩建、维修改造等)。主要包括:

  (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办公、业务用房及相关设施工程;

  (二)科研、教育、文化、体育、卫生、民政等社会事业工程;

  (三)公共基础设施工程;

  (四)政府指定实行集中组织建设的其他工程。

  四、明确实施单位职能

  各级政府要明确或组建负责本地区政府投资工程集中组织建设的实施单位,明确实施单位在政府投资工程集中组织建设方面的职能。集中组织建设实施单位由政府授权,在工程建设全过程行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单位的权利和义务,承担工程组织建设职能,执行批准的工程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投资概算,控制工程工期、投资,保证工程质量。主要职责可以包括: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制及报审;办理有关报建、报批手续;制订项目工作方案、工作计划和项目管理目标;负责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材料设备采购的招标;负责集中组织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投资控制、质量安全、工期进度、信息档案等管理;组织项目的中间验收、竣工验收、项目使用移交等;编制项目竣工工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等。

  五、完善监管体系

  按照“投资、建设、监管、使用”四权分离的原则,同级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和工程建设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形成合力,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集中组织建设行为的监管。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集中组织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审批管理;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集中组织建设项目财政可承受能力、预算及竣工财务决算的评审并对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要加强对集中组织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建设行业各主管部门负责对集中组织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城市规划、国土、环保、人防、消防及其它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集中组织建设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建设项目信息网上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建设项目的计划安排、投资规模、建设内容、招标投标、资金使用、建设进度、质量安全等情况,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六、加强实施单位自身建设

  集中组织建设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形成内部相互制约机制,提升管理效能,通过关键环节控制腐败风险。要制订项目管理内部决策规则,项目管理实施规程,材料设备选型、采购、验收规定,招投标及合同管理规定,投资、质量、进度控制管理规定,项目签证、变更管理规定,施工安全监督规定,工程结算及支付管理规定,项目移交竣工及维保管理规定等内控制度。

  集中组织建设实施单位要加强与使用单位的沟通和衔接,充分了解使用单位功能需求等意见,对项目建设方案进行充分论证,严格按照批准的概算总投资和建设内容组织项目实施,确保不超标准、不超规模、不超概算建设。

  集中组织建设实施单位要重视工程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选聘、培养素质好、专业水平高的项目组织管理人才。建立有利于留得住人才的分配激励机制。

  七、强化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推进政府投资工程集中组织建设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集中组织建设的领导,把该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将推进集中组织建设落实情况纳入政府工作考核内容,并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和配套制度。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做好政府投资工程集中组织建设的各项工作。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厅将会同有关部门通过调研指导、专项督察、定期评估等方式,及时掌握各地政府投资工程集中组织建设开展情况,推进各项任务贯彻落实。

  农村集体投资规模以上的建设项目,可参照本意见精神,由各地制订实行集中组织建设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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