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公共工程建设中心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时间:2019-05-15 14:40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第一条 为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规范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市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结合无锡市公共工程建设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心在履行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相关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我中心信息公开工作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制度,对应该公开的信息,采取方便、快捷的方式及时公开。
第四条 下列信息应主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
(一)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二)与单位工作相关的政策法规和文件;对相关政策法规的解读;
(三)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四)对市政府年度重点工作目标任务责任分解表中涉及本单位工作的执行情况;
(五)具体岗位公开干部选拔的条件、程序;干部任免公告;
(六)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七)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八)与单位职能相关的年度和阶段性重要统计数据的公开及解读;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五条 发现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在本职责范围内应及时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六条 主动公开程序:
(一)各信息拥有部室(指信息内容的业务主管部室)依照本制度,对本部室拟公开的信息提出公开意见(包括公开内容、形式等),由部室负责人签注意见;
(二)所有公开信息须经综合部初审、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对外公开;对于公开重大敏感性信息,应由主要领导审核批准后,按照相应的方式公开;
(三)完成审核手续的拟公开信息,应及时按照确定的形式予以公开。
第七条 主动公开的方式:
(一)中心网站或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
(二)新闻发布会
(三)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载体。
第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除本制度规定的中心应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根据需要,通过互联网、信函、传真等途径向我中心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信息公开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第十条 中心应在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十二条 我中心信息公开工作主动接受社会各界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评议。